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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意见信箱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政务公开栏公开受理投诉电话。
第三条 信箱由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四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请示分管领导进行解答。
第五条 相关职能股室和单位负责人按照签批的办理意见,提出拟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一把手批准,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六条 综合股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七条 对于群众提出的书面、电话、网络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股室人员,能够及时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够当时解答的也应该在规定时限内请示分管领导进行解答。复杂事宜还需提供班子会议研究讨论进行解答。
第八条 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作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汇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答复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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