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辖区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结合柳林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1.2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柳林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1.3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1.4 柳林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2 基本原则
2.1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物联状况、人口建筑数量、社会消费能力和政府发展规划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区域零售户综合评价相统筹的原则,既要方便消费者购买,又要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满足合理消费需求。
2.3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或适当放宽限制。
2.4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5 尊重历史原则
对现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设定条件
3.1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3.1.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1.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1.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3.2经营场所条件
3.2.1有固定且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3.2.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2.3 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3.3各区域布局标准
柳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路、片区、乡镇、村、小区、集贸市场等作为基本单元市场,采取区域单元卷烟零售户综合评价+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三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3.3.1单元网格设定标准
(1)贺昌大街主街道。此区域包括煤气化公司至燎原大厦。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22户;
(2)联盛小区。包括大庄嘉苑、联盛嘉苑、文化馆巷。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5户;
(3)来福区以西至东十二米街以东(恒鑫巷)。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8户;
(4)东十二米街以西至十八米街以东。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7户;
(5)十八米街以西至交通路。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29户;
(6)交通路至贺家沟南路。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1户;
(7)贺家沟南路至府西苑。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5户;
(8)府西苑至庙湾新街。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7户;
(9)庙湾新街至煤气化公司。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2户;
(10)燎原广场至人民市场背后。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4户;
(11)沟门前至双塔北路。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24户;
(12)双塔北路至煤气化公司对面。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20户;
(13)石家沟。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1户;
(14)田家沟。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9户;
(15)堡沟、杨家圪廊。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8户;
(16)青龙大街主街道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0米,零售户数31户;
(17)汽车站至文化大楼。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25户;
(18)青龙联盛小区以东。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16户;
(19)青龙联盛小区以西至锄沟大桥。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37户;
(20)柳林镇锄沟村。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33户;
(21)北大街(沟岔口--柳林煤矿)。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数64户;
(22)寨东至香严水岸(包括于家沟、穆家焉、王家庄)零售点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0米,零售户总数不超19户;
(23)明清街正处于政府改造阶段,因此在本规划时不作任何规划,待政府改造完成后,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规划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布局。
3.3.2各乡镇所在地设定标准
(1)穆村镇(包括一村委、二村委、三村委)。一村委零售户数49户;二村委零售户数22户;三村委零售户数15户;
(2)薛村镇(薛村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46户;
(3)石西乡(石西乡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6户;
(4)孟门镇(孟门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20户;
(5)高家沟乡(高家沟乡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8户;
(6)三交镇(三交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16户;
(7)成家庄镇(成家庄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28户;
(8)王家沟乡(王家沟乡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16户;
(9)贾家垣乡(贾家垣乡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2户;
(10)庄上镇(庄上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21户;
(11)金家庄镇(金家庄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27户;
(12)陈家湾镇(陈家湾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15户;
(13)留誉镇(留誉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16户;
(14)李家湾乡(李家湾乡政府所在地)。零售户数21户;
3.3.3 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城市住宅小区。小区外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150户——300户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2)工矿企业、看守所、驾校训练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可设1至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3)汽车站、火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1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20个以内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5)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驻人口200人以上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6)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300人以上就餐的。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新型人口居住密集的区域需设置零售点的,结合本规划重新研究是否准予许可。
3.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3.4.1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属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享受适当放宽情形参照执行。
3.4.2原址新办。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3.4.3异地新办。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一定期限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可以“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限制规定米数内的持证户歇业注销后,在一定期限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3.4.4政策扶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的认定,须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确定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可以“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3.4.5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对前述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放宽。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5.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5.2 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活动板房、楼道隔断、公用巷道、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或有实质性物理间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①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②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3)选址在违章建筑、被纳入拆迁规划、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4)改变原有用途,不具备日常开放经营能力的场所区域。
(5)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5.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生产经营、储存有挥发性气味,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4)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5)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3.5.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5.5 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3.5.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3.5.7特殊事项
(1)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2)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4附 则
4.1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
4.2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口测量。
4.3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4.4本规划中的综合性商贸市场指青龙购物广场、穆村农贸市场、北大街农贸市场、建材市场、人民市场。
4.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4.6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中烟销网﹝2022﹞26号文件(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文件执行。
4.7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4.8本规划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4.9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4.10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柳烟法﹝2022﹞1号)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柳林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柳林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