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单独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以法治手段破解矿区生态保护难题,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协同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县自然资源局迅速行动,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要求,推动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新矿法明确了“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界定了采矿权人的主体责任,建立了修复方案编制、费用计提、分期验收等全链条管理制度。采矿权人需在开采前编制修复方案,费用单独计提计入生产成本,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历史遗留废弃矿区则由政府统筹组织修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共治。

我县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立足县域矿产资源开发实际,通过部门联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治理模式,稳步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各项工作。在具体实践中,统筹推进地貌重塑、植被恢复、水系疏通等治理举措,同步探索生态修复与产业发展融合路径,切实推动矿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向好。 

下一步,县自然资源局将持续强化执法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修复费用提取使用监督,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生态本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