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培育的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2025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
(2)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示范章程并结合本社实际制订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年内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4.带动成效明显
(1)成员人数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2)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类农民人均水平。
(3)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主要产品畅销,市场销售半径大。
5.区域竞争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在城镇建立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4)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二)名额数量
本次拟评定县级示范社5家。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乡级审核。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申报材料对主体实地开展真实性审查。
3.县级评定。县中心对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人实地考评,最后确定评定结果,发文命名并颁发牌匾。
(四)申报材料
1.乡镇推荐表;
2.农民合作社申报书。包括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等;
3.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承诺;
5.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6.登记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7.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8.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9.农民合作社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种养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流转手续等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生产技能与管理技能。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要求已经申请家庭农场“一码通”并注册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
2.基础设施:土地流转5年以上,相对集中,生产布局合理,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必要的农业机械。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3.经营规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粮食作物种植、露天蔬菜不低于60亩,设施蔬菜不低于8亩,果树种植不低于25亩;养殖类年出栏生猪不低于300头、羊不低于200只、牛不低于30头、蛋鸡不低于5000只;种养结合类饲草饲料作物种植不低于30亩。其他规模参照类似经营主体标准执行。
4.标准生产: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完善生产记录档案,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质量控制技术。
5.财务管理:家庭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有较详细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记载详实,资料齐全,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农场生产状况;有家庭农场记账台账并注册“随手记”记账软件,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真实地反映农场经营状况。
6.示范效果: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超过所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土地亩产出高于当地平均亩产出。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产品营销、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二)数量分配
本次拟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15个。
(三)评选程序
1.乡镇审核推荐。各乡镇按申报评定标准认真实地查看核实,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县级进行推荐。
2.县级考察命名。县级根据各乡镇推荐情况,组织人员考评,符合条件的,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文命名并颁发牌匾。
(四)申报材料
1.乡镇推荐表
2.2025年度柳林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品种、农场规模、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情况、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等);
4.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其他承包方式合同复印件;
6.农场主学历证明、农业培训证书、技术资格证明、农业荣誉以及各类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7.上年及本年度家庭农场台账复印件及“随手记”导出报表;
8.家庭农场证书复印件及“一码通”二维码;
9.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照片、相关种植、养殖、农畜产品等生产经营成果照片;
10.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县级示范主体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和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突出重点。各乡镇申报县级示范主体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县级示范主体的申报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主体和从事服务业、电商、农产品销售、特色产业等效益较高的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3.报送时间。各乡镇将县级示范主体所有申报资料于10月16日前报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4.严肃纪律。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各乡镇要把好申报关,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联 系 人:白瑞红
联系电话:15135876433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