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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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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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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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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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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1、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的申请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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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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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采伐作业设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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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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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还需提供使用林地单核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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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火烧木、病虫害木的采伐还需提供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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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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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情形1: |
1、申请书 |
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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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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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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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驯养场地及村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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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进物种的,需提供引进方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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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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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驯养场地及村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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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进物种的,需提供引进方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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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1、木材运输证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 给运输证件。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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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一次办证必须提交林木采伐审批表、委托办证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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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需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须提供经当地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的村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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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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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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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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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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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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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须提供由所在地县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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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2、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3、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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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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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1、运输车车牌号、运输货物数量、规格、价值等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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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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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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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业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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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冯永芳 联系电话:13835841341 电子邮箱:153906853@qq.com
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