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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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柳林县文物旅游局 | |||||||
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保留 | ||
2、工程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 保留 | ||||||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 保留 | ||||||
4、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方案; | 保留 | ||||||
5、文物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址保护方案的初审意见。 | 保留 | ||||||
2 |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开工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保留 | ||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保留 | ||||||
3、器材设备情况; | 保留 | ||||||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保留 | ||||||
5、资质证明; | 保留 | ||||||
6、工程的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 保留 | ||||||
7、维修设计方案。 | 保留 | ||||||
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乡镇文化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保留 | ||
2、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书画申请报告; | 保留 | ||||||
3、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 | 保留 | ||||||
4、规划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包括文字说明、新建建筑或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 保留 | ||||||
5、以上申请资料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保留 | ||||||
4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物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保留 | ||
2、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及基本情况名称; | 保留 | ||||||
3、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 | 保留 | ||||||
4、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 | 保留 | ||||||
5 | 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拟定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理人、经营文物的种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保留 | ||
2、有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保留 | ||||||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 保留 | ||||||
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 保留 | ||||||
6 | 为制作出版物、音响制品拍摄三级文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确保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 | 保留 | ||
2、所拍摄文保单位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意见; | 保留 | ||||||
3、为制作出版物、音响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申请表; | 保留 | ||||||
4、拍摄方案,包括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拍摄部位等具体清单。 |
保留 | ||||||
7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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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 | 保留 | ||
2、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 保留 | ||||||
3、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 保留 | ||||||
4、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 保留 | ||||||
5、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