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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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柳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医疗机构方面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8、9、10、11、12条 | 保留 | ||
情形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意见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的,还应当提交药房的药品种类清单、卫技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和执业证复印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35)号25条 |
保留 | |||||
情形3:医疗机构
校验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技人员、科室等变更情况; 5、科室医护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 6、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7、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8、医院评审合格文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35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七条 | 保留 | |||||
情形4:放射诊疗
许可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4条 | 保留 | |||||
情形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执业许可申请书; 3、从业人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4、母婴保健管理制度; 5、母婴保健设备清单。 |
《母婴保健法》第32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4、35条 | 保留 |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1发布)第28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 |
保留 | 1、宾馆等大型公共场所须提供第4项、第7项中的“卫生管理组织” | ||
3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水质检验人员名单及资质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书。 |
《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保留 | |||
填报人:姚平安 联系电话:13834763298 电子邮箱:2232707021@qq.com | ||||||||
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2.“设定依据”请参照权力清单,写明条款及具体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依据的,分别相应注明,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并注明版本或文号、条款内容。 3.“改革意见”请在对应项目下画“√”。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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