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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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县水利局 | |||||||||
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取水许可(含凿井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取水许可 | 1、建设单位取水申请文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0号)第二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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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级水利部门统一制定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 √ | ||||||||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 ||||||||
4、凿井审批书(取水不需要凿井的项目除外) | √ | ||||||||
5、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改扩建项目备案文件 | √ | ||||||||
6、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承诺书,对第三者有重大影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 √ | ||||||||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情形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8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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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评审组的审查意见 | √ | ||||||||
3、经审定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水资源论证书 | √ | ||||||||
情形3:凿井审批 | 1、建设单位凿井申请书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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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凿井资质证及凿井施工方案 | √ | ||||||||
3、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 | ||||||||
4、勘探凿井审批书(已填) | √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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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 | ||||||||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 √ | ||||||||
4、《建设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防洪评价报告》; | √ | ||||||||
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 | ||||||||
6、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排水(污)口设置文件材料; | √ | ||||||||
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 | ||||||||
情形2:填堵、占有、拆毁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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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 | ||||||||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 √ | ||||||||
4、《建设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防洪评价报告》; | √ | ||||||||
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 | ||||||||
6、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排水(污)口设置文件材料; | √ | ||||||||
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3:堤坝、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1、建设项目申请书;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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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 | ||||||||
3、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 ||||||||
4、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 | ||||||||
5、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有关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及修改意见; | √ | ||||||||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 | ||||||||
情形4: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1、设置排污口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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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 | √ | ||||||||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计划部门核准文件等; | √ | ||||||||
4、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 | √ | ||||||||
5、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 ||||||||
6、对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第三者承诺书。 | √ | ||||||||
情形5:河道采砂许可 | 1、河道采砂申请书(乡村两级加注同意意见)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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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障保证书及清障押金,河道采砂设计方案 | √ | ||||||||
3、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6:防洪规划同意书 | 1、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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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报批的防洪工程、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 | ||||||||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 ||||||||
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情形7:防洪影响评价书 | 1、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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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 | ||||||||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图纸)及占河道部分初步方案; | √ | ||||||||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 ||||||||
5、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 √ | ||||||||
6、影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或承诺书。 | √ | ||||||||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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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 | ||||||||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 √ | ||||||||
4、涉及入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 √ | ||||||||
5、占用跨省辖市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 ||||||||
4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1、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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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 | √ | ||||||||
3、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上阶段项目设计批复文件; | √ | ||||||||
4、项目建设有关边界各方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 √ | ||||||||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意向性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 | √ | ||||||||
情形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1、水库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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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 | √ | ||||||||
3、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上阶段项目设计批复文件; | √ | ||||||||
4、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 √ | ||||||||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意向性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 | √ | ||||||||
情形3: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 1、申请报告书 |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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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地乡(镇)初审意见 | √ | ||||||||
3、坝顶兼作公路的分析报告 | √ | ||||||||
4、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综合评价报告 | √ | ||||||||
5、授权办理委托书 | √ | ||||||||
6、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7、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 ||||||||
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含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 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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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 | √ |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批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文件依据 | √ | ||||||||
4、项目建设有关地区、行业或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 √ | ||||||||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文件和审批要求的有关承诺文件 | √ | ||||||||
情形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1、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 【法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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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法人组建请示及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 √ | ||||||||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 √ | ||||||||
4、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 √ | ||||||||
5、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 √ | ||||||||
6、施工图及供图协议 | √ | ||||||||
7、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 √ | ||||||||
8、征地审批手续 | √ | ||||||||
情形3: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 | 1、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合并项目第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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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6 | 水产养殖许可(含渔业捕捞许可、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水产养殖许可 | 1、法人或个人书面申请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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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填报养殖申请表 | √ | ||||||||
3、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
4、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 | ||||||||
5、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 √ | ||||||||
情形2:渔业捕捞许可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2002年颁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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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 √ | ||||||||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 | ||||||||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 | ||||||||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 √ | ||||||||
情形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1、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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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营业执法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 ||||||||
3、技术人员资料 | √ | ||||||||
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开垦荒坡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情形1: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体保持法》第I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体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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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项目立项文件、改扩建项目备案文件 | √ | ||||||||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版) | √ | ||||||||
情形2:开垦荒坡地审批 | 1、开垦荒地申请书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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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垦地点、面积及开垦用途情况的材料 | √ | ||||||||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 | ||||||||
4、开垦国有荒坡地,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书 | √ | ||||||||
8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非行政
许可 |
情形1: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1、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 【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1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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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 √ | ||||||||
3、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 √ | ||||||||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 √ | ||||||||
9 |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审批 | 非行政
许可 |
情形2: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审批 |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告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3、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6、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
【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106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第42项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第62号第10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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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建单位的批准文件 | √ | ||||||||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 √ | ||||||||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 √ | ||||||||
(五)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 √ | ||||||||
(六)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 √ | ||||||||
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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