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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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工
伤 认 定 |
其他
权力 |
情形1: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2、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及病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5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申请提供)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7、用人单位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用人单位申请提供)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8、工亡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情形2: |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住地证明、交通路线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 | √ | ||||||
2 |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审 核 备 案 |
其他
权力 |
情形1: |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山西省劳动备案办法》第七条、《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2、劳动合同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山西省劳动备案办法》第七条、《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备案表》及电子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山西省劳动备案办法》第七条、《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4、《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及电子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山西省劳动备案办法》第七条、《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3 | 机关
事业 职工 退休 审批 |
其他
权力 |
情形1: | 1、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的退休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 √ | ||
2、职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 √ | ||||||
3、一张一寸红底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 √ | ||||||
4 | 机关
事业 单位 初级 工岗 位考 核 |
其他
权力 |
情形1: |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 |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法》(晋人工【2002】31号) | √ | ||
2、职工档案 |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法》(晋人工【2002】31号) | √ | ||||||
3、一张一寸红底照片 |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法》(晋人工【2002】31号) | √ | ||||||
5 | 初级
专业 技术 职务 评聘 审批 |
其他
权力 |
情形1: |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评审表》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3、身份证复印件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4、学历认证在有效期内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5、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6、两张一寸红底照片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7、企业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近三年年度考核表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 √ | ||||||
6 | 遗
属 补 助 审 批 |
其他
权力 |
情形1: | 1、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的死亡报告 |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 | √ | ||
2、户口注销证明 |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 | √ | ||||||
3、遗属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 | √ | ||||||
4、遗属补助审批表 | √ | |||||||
5、满18周岁的遗属在读提供在校证明;无劳动能力的提供有效证明 |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 | √ | ||||||
7 | 民办
职业 培训 学校 办学 许可 审批 |
行政
许可 |
情形1: | 1、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2、学校管理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4、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5、学校组织机构名单、校长、管理人员、专兼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6、资产评估报告、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7、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8、办学场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9、保证金账户证明 | 《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 √ | ||||||
8 | 职业
介绍 机构 资格 认定 行政 审批 |
行政
许可 |
情形1: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3、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4、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5、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6、机构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7、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8、保证金账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 √ | ||||||
9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
行政
许可 |
情形1: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第七条、第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 √ | ||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 ||||||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 ||||||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 ||||||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 ||||||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 ||||||
填报人:马峰 联系电话:4050016 电子邮箱:624208019@qq.com | ||||||||
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2.“设定依据”请参照权力清单,写明条款及具体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依据的,分别相应注明,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并注明版本或文号、条款内容。 3.“改革意见”请在对应项目下画“√”。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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