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柳林县农机局 | |||||||||
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拖拉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情形1: | 1、拖拉机所有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部门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 √ | |||
2、拖拉机来历证明原件(发票) | √ | ||||||||
3、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 | √ | ||||||||
4、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
2 |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情形2: | 1、联合收割机所有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第二款。 | √ | ||||
2、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原件(发票) | √ | ||||||||
3、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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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拖拉机转移登记 | 情形3: | 1、拖拉机转移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4、【部门规章】《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
2、拖拉机来历证明 | √ | ||||||||
3、拖拉机登记证书 | √ | ||||||||
4、拖拉机行驶证 | √ | ||||||||
4 | 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情形4: | 1、收割机转移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4、【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一条。 | √ | ||||
2、收割机来历证明 | √ | ||||||||
3、收割机行驶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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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拖拉机变更登记 | 情形5: |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4、【部门规章】《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 √ | ||||
2、拖拉机登记证书 | √ | ||||||||
3、拖拉机行驶证 | √ | ||||||||
4、更换发动机或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 | √ | ||||||||
6 | 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情形6: |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4、【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九条、第十条。 | √ | ||||
2、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书 | √ | ||||||||
3、更换发动机或底盘的来历证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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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拖拉机驾驶证初次核发 | 情形7: |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部门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 | √ | ||||
2、近期1寸证件照4张 | √ | ||||||||
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 | ||||||||
8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核发 | 情形8: |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 | √ | ||||
2、近期1寸证件照4张 | √ | ||||||||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 √ | ||||||||
填报人: 郝维军 电子邮箱:782742455@qq.com | |||||||||
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2.“设定依据”请参照权力清单,写明条款及具体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依据的,分别相应注明,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并注明版本或文号、条款内容。 3.“改革意见”请在对应项目下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