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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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柳林县民政局 | ||||||||||||
序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管理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情形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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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 |||||||||||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
5、章程草案 | √ | |||||||||||
情形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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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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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 √ | |||||||||||
3、清算报告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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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情形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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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 |||||||||||
3、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4、验资报告 | √ | |||||||||||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
6、章程草案 | √ | |||||||||||
情形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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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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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 √ | |||||||||||
3、清算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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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情形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1、设立申请书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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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 | |||||||||||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 √ | |||||||||||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 | |||||||||||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 | |||||||||||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 √ | |||||||||||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 | |||||||||||
3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情形2: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 1、变更申请书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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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法人及负责人的需提供拟任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 | |||||||||||
3、变更服务范围的需提供符合变更服务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
4、变更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5、变更住所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 |||||||||||
情形3: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 1、注销申请书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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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老机构老年人安置方案 | √ | |||||||||||
3、清算报告 | √ | |||||||||||
4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情形1:结婚登记 |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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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 | |||||||||||
情形2:离婚登记 |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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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的结婚证 | √ | |||||||||||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 | |||||||||||
情形3:撤销婚姻 |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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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 | |||||||||||
5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情形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 | 1、收养申请书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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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 |||||||||||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 | |||||||||||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 | |||||||||||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 | |||||||||||
6、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 | |||||||||||
情形2: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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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登记证 | √ | |||||||||||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 √ | |||||||||||
6 |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初审 | 其他权力 |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初审 | 1、书面申请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
√ | 县民政局对材料初审后报市民政局 | |||||
2、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 | |||||||||||
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 | |||||||||||
4、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 √ | |||||||||||
7 | 烈士的申报 | 其他权力 | 烈士的申报 | 1、有关死者牺牲情节材料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 | 县民政局对材料初审后报县政府 | |||||
8 | 补发结/离婚证 | 其他权力 | 补发结/离婚证 |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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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王永红 联系电话:4022653 电子邮箱:5033945325@qq.com | ||||||||||||
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2.“设定依据”请参照权力清单,写明条款及具体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依据的,分别相应注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并注明版本或文号、条款内容。 3.“改革意见”请在对应项目下画“√”。 |
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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