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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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县煤炭局 | ||||||||
序
号 |
审批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 相应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备注 | ||
保留 | 取消 | |||||||
1 | 煤矿及坑口选煤厂初步设计初审上报 | 其他
权力 |
情形1:煤矿初步设计 | 1、企业申请报告1份 | 1、《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3项)开工建设阶段,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 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
(晋煤办发[2011]1000号)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划界文件; (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 (4)项目核准或办矿许可批文; (5)有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瓦斯预测报告,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有瓦斯抽放批复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等); (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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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 √ | |||||||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划界文件 | √ | |||||||
4、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 | √ | |||||||
5、项目核准或办矿许可批文 | √ | |||||||
6、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有瓦斯抽放批复文件 | √ | |||||||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 √ | |||||||
8、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等) | √ | |||||||
情形2:坑口选煤厂初步设计 | 1、坑口选煤厂申请报告1份 | √ | ||||||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 √ | |||||||
3、坑口选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 √ | |||||||
2 | 矿井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上报 | 其他权力 | 情形:矿井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 1、主体企业申请 |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竣工验收阶段(8项)审批事项有: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8项。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规范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晋煤基局发[2014]1号)。
煤矿企业需提供资料: 1、主体企业申请(1份);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工程质量认证书; 5、安全工程及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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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 √ | |||||||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 | |||||||
4、工程质量认证书 | √ | |||||||
5、安全工程及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文件 | √ | |||||||
6、竣工决算报告书 | √ | |||||||
7、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 √ | |||||||
8、联合试运转报告 | √ | |||||||
3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初审上报 | 其他权力 | 情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 1、主体企业申请(1份)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第四条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监局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中《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说明; (2)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质、储量、地质条件、生产情况、原设计生产能力(或原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情况; (4)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 (5)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6)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基础资料和图纸; (7)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8)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关证书复印件; (9)核定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0)年度资源储量报告、矿井开拓方案、安全评价报告、水文条件评价报告、瓦斯鉴定报告、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等支撑性文件; (11)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水文地质图和供电、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图,以及矿井安全生产有关的审批文件;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11]1000号)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14)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15)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16)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7)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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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 √ | |||||||
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 √ | |||||||
4、煤矿“两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 √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填表说明:1.“权力类型”请填写权力清单当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 ||||||||
2.“设定依据”请参照权力清单,写明条款及具体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依据的,分别相应注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 ||||||||
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并注明版本或文号、条款内容。 | ||||||||
3.“改革意见”请在对应项目下画“√”。 |
县煤炭局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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