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我县乡村e镇建设发展,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柳林县促进“乡村e镇”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柳林县乡村e镇(以下简称e镇)范围内注册或入驻的企业或个体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销售、供应链打造、基地建设等的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
二、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十四五”期间,共计安排不少于18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乡村e镇电子商务产业的奖励,特别是对开展网络销售主导产业、本地农副、土特产品的相关企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三、资金管理
县工信局负责乡村e镇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县工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申报条件
(一)在线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行为且有一定经营业绩的企业或个体户。
(二)电商企业、个体网商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规范化运营,近三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或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本年度网络销售额、销售单量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后台数据截图,数据截图必须清晰真实,并且物流快递单号发生在柳林县。
(四)符合本年度产业扶持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申报条件。
(五)按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六)所有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并附有材料真实性承诺。
五、奖励办法
(一)大力扶持e镇产业集聚。鼓励入驻e镇内的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特产品,本年度网络零售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前五名,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前5名,当年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鼓励支持本地网货产品开发,e镇内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万元以上的前10名,一次性奖励2千元;年网络销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参照扶持办法第(一)条进行适当奖励。
(三)鼓励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入驻e镇并开设网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月均交易量达100单以上、网络销售额达10000元以上前10名,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合签订服务协议且当年网上本地农特产品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每5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网上销售的农特产品、手工制品、文化创意产品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每5万美元给予5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为前5名。
(五)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县外参展营销。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活动的参展企业根据《吕梁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参加2022中国杏花村国际酒业产业博览会美食展的通知》(吕商务函〔2022〕123号)文件,按规定每天给予100元的食宿补助,在本县内参展的企业和个体户每天补助500元。
(六)鼓励支持网红经济发展。鼓励在e镇打造网红供应链产业的网络机构、直播基地等,针对自媒体公司、直播、场景等根据e镇特色打造且拥有10人签约网红+5个直播间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设资金。
六、其他
(一)本办法仅针对乡村e镇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且在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企业有效。
(二)次年2月底之前,由符合奖补条件的电商企业、个体网商等市场主体向e镇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及印证资料,经初审合格,上报e镇工作领导组审核,经批准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绩效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与联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由e镇领导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e镇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四)同一电商企业、个体网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
(五)年度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取消享受奖励扶持政策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由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运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