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现行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如下:

正常退休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退休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具体年限以特殊工种名录要求为准)

因病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公务员提前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