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12号)要求,现将征集2023年度全省地方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导向
(一)优化标准供给结构
积极推进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支持教育科研机构、民营企业等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
(二)推动民政产业事业发展
坚持标准制定高质量和标准实施高效能,加快地方标准由规模数量向质量效益转变。对接我省民政事业、产业发展需求,注重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将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产出,健全和完善我省民政地方标准体系。
(三)围绕重点支持项目
紧紧围绕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殡葬服务等基本民生保障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快老年人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与城乡社区等非营利性服务业标准、“康养”概念标准一体推进,加快社区网格治理等社会治理领域标准与智慧社区建设等“数字山西”标准深度融合。
(四)强化质量效益
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前期预研,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究基础,提供科研项目立项研究、论证试验的依据,提高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
二、申报要求
在全省范围内有广泛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能够满足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可以申报为地方标准项目。
(一)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3.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4.技术性标准应有具备实践基础的相关课题研究项目作支撑;
5.管理性标准应有相关应用项目作支撑;
6.有推进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
7.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
8.作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技术支撑;
9.符合公益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
10.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能够促进共同利益;
11.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二)地方标准不予立项的情形
1.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检测方法;
2.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3.涉及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
4.不能适用于全省范围的;
5.没有政策支撑对市场主体开展评比、达标、评价、考核等事项的;
6.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
7.项目申报未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投票表决程序的;
8.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三)地方标准不得涉及的内容
1.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3.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4.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6.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
7.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地方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也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经移交至省民政厅受理。
(二)准备相关材料
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标委)负责与立项建议申请人协调沟通,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查新查重报告;
3.地方标准草案;
4.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5.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
6.申请需要优先立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政策依据;
7.实施地方标准的具体措施(资金保障、宣贯和培训等);
8.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获批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9.有技术指标的应当提交不少于3个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以上材料由起草单位填报提供,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应使用A4幅面正反打印,封面统一为白色卡纸,每个项目胶装一册。电子版材料尽量采用光盘刻录的方式,文件格式建议为PDF格式。
(三)项目遴选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组织省民标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评估论证,遴选本行业、本领域实际需求的项目。
(四)申请立项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负责汇总经遴选通过的立项建议,填写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word格式),形成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PDF格式),与前述相关材料9项汇集形成完整的申请立项材料(包括纸质版和刻录光盘),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五)立项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开展立项审查,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六)项目确立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四、申报时间
2月26日截止项目建议收集,3月7日前完成项目遴选,3月10前完成申请立项。
五、项目管理
(一)严格标准项目的制定周期
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报批稿。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报批稿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民政厅提前3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原因和申请延期时间。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该项地方标准计划自动终止。优先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3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
(二)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所载明的标准项目名称、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等信息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厅确认并行文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或变更。
(三)规范标准项目的起草团队
项目申报的起草组成员应真实反映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体现的真实作用。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人员数量,管理服务类标准一般不超过15人,技术类标准一般不超过20人。
起草人员应当掌握标准化政策、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至少有2名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主持或参与过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同志参加,确保标准编写的质量。
五、联系方式
省民标委联系人:李炜鹏
联系电话:18235122299
电子邮箱:sxsshfly@163.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社会福利院办公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颐源街69号)
邮政编码:030032
省民政厅联系人:常亚鹏
联系电话:0351-6387019
电子邮箱:15934159836@163.com
附件:1.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资料
2.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山西省民政厅
2023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