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规)发〔20241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6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

管理方案(试行)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分配、轮候程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的城镇无房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中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

本方案所称城镇无房家庭,是指县城以下区域范围内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东街、中街、西街、城东、城南、贺昌、青龙、锄沟、庙湾、上青龙、薛家湾、龙门会、杨家港、寨东、雅沟、毛家庄、屈家沟、杜家垣、张家湾、闫家湾、杨家坪、沙曲、穆村一村委、穆村二村委、穆村三村委)

本方案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上述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

本方案所称中低收入家庭是指上述范围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但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

本方案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夫妻均为上述范围以外本县户籍,在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属于本方案第三条划定的县城范围内无房家庭;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未投资办企业;

(五)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摩托车除外);

(六)其他条件。申请人既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又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应限定在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范围内并且共同生活;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报;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报人直接抚养。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档收费,低收入家庭按第一档收费标准收取。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按第二档收费标准收取。廉租房及公租房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制定。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乡(镇),依照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1. 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公租房申请资料,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

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年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民政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情况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用工备案合同和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工作

市场监督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村(居)委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核实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负责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公租房申请资料,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配租保障资格的复审工作。

  1.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四)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一年以上劳动备案合同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结(离)婚证)

(六)家庭成员企业信息证明;(家庭成员无市场经营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信息证明)

(七)家庭成员车辆信息证明。

(八)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乡镇和村(居)委应设立专门窗口或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审核章。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政务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由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建档。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配租采取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

第十六条 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回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名单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进行轮候分配,同时邀请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人社局、民政局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城镇低收入家庭根据享受低保和租赁补贴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分配,未轮候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全部轮候分配完成后,再开始轮候分配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轮候分配顺序根据家庭成员情况及收入情况进行轮候分配。

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务工时间或缴纳企业养老保险金时间进行轮候分配。

第十七条 分配名单结果确定后符合条件的留存资料,建立档案给予轮候配房,并把相关配租结果书面告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将轮候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原则,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日常运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配租对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日常运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管理。

  1. 复核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房租到期前一个月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该按季度对公共租赁配租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第二十四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应当自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四)将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退出决定通知书后5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在10日内作出复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取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年龄、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续租)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信息等资料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季度复核、退出等有关信息,及时更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方案由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