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发〔2024〕14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林县承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柳林县承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承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 定》(晋政发〔2024〕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 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 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5号),以及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9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加强我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承接事项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并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但不涉及征收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
三、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县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地质遗迹保护区、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等;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及时将批复文件及审批信息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将批复文件转发涉及乡镇组织实施。
县林业局:依据职责负责对拟用地范围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林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林地许可手续。
县财政局:保障农用地转用项目所需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等。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土壤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县直有关部门:县文旅局、县水利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职责对其涉及的核查事项严格把关,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做好监管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形成需求清单;收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组织现场踏勘,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转用初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协助相关村集体办理林地许可等农用地转用相关前置许可手续;进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承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前批后监管主体责任。
四、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有关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确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村民住宅用地,各乡镇应及时汇总,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政府提出批准农用地转用申请(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农用地转用申请前,乡镇人民政府应事先报县自然资源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申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
(二)审查报批。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办理农转用手续承办单位,收到乡镇申报农用地转用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并组织内部相关股室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全国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挂钩。对具备审批条件的,及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制作批复文书。
(三)批后备案。县自然资源局要对照省级规定的备案要件清单及相关要求,在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台账。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各乡镇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审 批农村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农村新增村民住宅用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强化用地监管。农转用批准后,各乡镇应在6个月 内完成宅基地审批手续。同时,要严格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六、其他事项
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乡村批次用地备案所需要件清单
2.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附件1
乡村批次用地备案所需要件清单
县级审核乡村批次(含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备案所需要件清单为: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的请示文件;
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农用地转用方案;
4.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5.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6.土地勘测定界坐标成果;
7.土地分类面积明细表;
8.用地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附保护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书;
9.用地涉及违法用地的附违法用地查处材料;
10.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函并附图;
11.会议纪要或审查意见(内容明确使用计划指标情况);
12.用地批复文件;
1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仅限农村宅基地报批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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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单位:公顷
序号 | 项目所在位置 | 权属 | 权属 性质 | 图幅 | 图斑 | 地类 (名称) | 地类 (代码) | 面积 | 备注 | |||||||||
乡(镇) | 村 | |||||||||||||||||
附件3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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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地类权属 | 合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独立 工矿 | 小计 | 未利用地 | 其他未利用地 | 其它土地 | |||||||||||||||||||||||||
小计 | 水地 | 菜地 | 旱地 | 小计 | 果园 | 其中 可调 | 小计 | 有林地 | 乔木 林地 | 其中可调 | 小计 | 其他草地 | 其中可调 | 小计 | 设施农业用地 | 农村道路 | |||||||||||||||||||
集体 | |||||||||||||||||||||||||||||||||||
国有 | |||||||||||||||||||||||||||||||||||
小计 | |||||||||||||||||||||||||||||||||||
合计 |
编制机关(印章):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