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发〔2024〕11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柳政办发〔2024〕35号)文件,关于对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柳林镇人民政府承接执法事项35项;庄上镇人民政府承接执法事项37项;穆村镇人民政府承接执法事项38项;三交镇、石西乡、孟门镇、高家沟乡、李家湾乡、薛村镇人民政府承接执法事项35项;成家庄镇、金家庄镇、陈家湾镇、贾家垣乡、留誉镇、王家沟乡人民政府承接执法事项34项。调整后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施行,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在公布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单位完成执法事项的交接,并严格对照目录明确的执法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新的执法事项目录施行后,之前的《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柳政发〔2022〕1号)自行失效。
附件:1.柳林县柳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柳林县庄上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柳林县穆村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4.柳林县三交镇、石西乡、孟门镇、高家沟乡、李家湾乡、薛村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5.柳林县成家庄镇、金家庄镇、陈家湾镇、贾家垣乡、留誉镇、王家沟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柳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柳林县柳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3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2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 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6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8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1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11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乡镇 |
1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3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5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6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1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19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20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 |
21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2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5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6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7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8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9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0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2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附件2
柳林县庄上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37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2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6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8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9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0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 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3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6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7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8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2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22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 |
23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5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6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7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8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9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0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1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2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3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34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7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附件3
柳林县穆村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38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2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6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8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9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0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3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14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 订)第四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乡镇 |
1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6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 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7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8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 乡镇 |
19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 乡镇 |
2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2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 |
23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 |
24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5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6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8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9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0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1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2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3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4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35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8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附件4
柳林县三交镇、石西乡、孟门镇、高家沟乡、
李家湾乡、薛村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3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2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6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8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9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0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3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14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乡镇 |
1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6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7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8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9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20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 |
21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2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5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6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7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8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9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0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2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附件5
柳林县成家庄镇、金家庄镇、陈家湾镇、贾家垣乡、
留誉镇、王家沟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3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2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保局柳林分局 | 乡镇 |
6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8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9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0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乡镇 |
1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13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局 | 乡镇 |
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6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 |
17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8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乡镇 |
19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 |
20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4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 | 县应急局 | 乡镇 |
25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6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职权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实施 主体 |
27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8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29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0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乡镇 |
31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
34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