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函〔2024〕31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柳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法治字〔2021〕2号)《中共吕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吕法治字〔2021〕2号)《中共柳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柳林县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法治〔2021〕2号),决定成立柳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燕明星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主任:贺柱才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赵一政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委 员:刘 彦 县司法局局长
马彦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蔡育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贾四勇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孔 尧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 伟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
刘海洪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郝向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海兵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崔建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全体成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刘彦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柳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柳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柳林县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划、计划,研究全县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
(二)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工作制度;
(三)负责本级重大案件集体会审;
(四)负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柳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等工作;
(四)组织行政复议案件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等有关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五)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七)承办县政府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审理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柳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涉及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全体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确定。临时会议的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
第九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3—5个工作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条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县政府行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送县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