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7月4日,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