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管权,出台加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1号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56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对不当使用申请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确定“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等十五类信息,并要求县、乡政府根据实际主动公开与基层群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
《条例》明确了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向主动公开转化的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乡政府及工作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依据《条例》第十二条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对照《实施意见》梳理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目录。
(三)对照《实施意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县、乡政府及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在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予以公开,务于政府信息形成20日内主动公开。
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获取
(一)主动公开。《实施意见》列明24项政府信息,分别由相关单位落实主动公开。可在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检索查询下载。
(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可申请获取相关信息。1、当场答复。2、不能当场答复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答复。
四、不可以公开政府信息明确范围
一是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二是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
三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