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

202410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柳林县护理型中心敬老院职工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018,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柳林县护理型中心敬老院职工餐厅抽取了1批次碗(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日期为20241018),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责成综合执法三队依法对柳林县护理型中心敬老院职工餐厅进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共清洗消毒41个,除抽检外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检查无库存。该餐厅主动公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规定综合执法三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017,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职工餐厅抽取了1批次碗(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日期为20241017),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责成综合执法三队依法对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二号煤矿职工餐厅进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共清洗消毒86个,除抽检外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检查无库存。该餐厅主动公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规定综合执法三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柳林县新鸿运便利店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08,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柳林县新鸿运便利店抽取了1批次大葱,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责成综合执法三队依法对柳林县新鸿运便利店进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经查该店购进同批次大葱16公斤除抽检外全部销售完毕。该店主动公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执法三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