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资助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办理流程:

1、残疾人(监护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补贴申请;初审后不符合条件的,须告知申请人原因。

3、县民政、残联审定。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补贴申请的残疾人,先由县残联核实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民政,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并告知原因;再由县民政核实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进行补贴发放,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并告知原因。

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办理地点:户籍地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