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救 助

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吕民发20198号)

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为在我县居住的全体居民。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在一年内(以12个自然月算)重复申请救助。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

4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及时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等情况的真实性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5、审核审批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召开镇政府会议组织评审,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6、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结束后,通过村务(社区)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过程要摄录影像资料保存。

7、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救助资金进行社会化发放。

8、档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办理地点:户籍地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