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

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

办理事项:特困供养

认定条件: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5确认。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

6、资金发放。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7、终止。特困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以及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等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

办理地点:户籍地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