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办理事项:城乡低保

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流程:

1、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查。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生活申请之日或集中受理完毕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予以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并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

5审核确认。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

6、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和监督举报等信息

7、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8、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

办理地点:户籍地乡镇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