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

柳林县司法局是政府领导下的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是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宣教股、基层股、财务室5个股室,下辖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柳林县公证处、柳林县恒宇律师事务所、柳林县社区矫正中心4个事业单位和15个乡镇司法所。

(二)人员构成情况

现有干部职工61人,其中行政人员30人,公务员28人,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31人。

二、部门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依法治县和法治柳林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县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4、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援助

工作。

5、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公证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及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

8、组织实施全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和仲裁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11、指导、监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以及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14、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8年收入支出决算

(一)收入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10960316.67元,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8576107.84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加2384208.83元。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 9777330.59元,比2017年7982990.84元,增加 1794339.75元。变动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经费相应增加,工作任务量加大。

(二)支出

2018年支出总计9777330.59元,2017年支出总计7982990.84元,比2017年支出增加2384208.83元。按照支出经济科目分类:

1、人员工资

2018年支出8129512.37元(其中:基本工资2287579.93元,津贴补贴3985729.91元,社会保障缴费620805.3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12543元),2017年支出5489265.08元(其中:基本工资2123387元,津贴补贴2074911元,社会保障缴费1130413.08元),增加2640247.29元, 增加变动原因是:人员增加。

2、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

2018年支出1134752.22元(其中:办公费181191元,水费0元,差旅费59362.5元,维护费125154元,其他交通费194727.59元,公务用车维护费59129.41元,劳务费530750元,专用材料费65539元,培训费19433元,租赁费30000,邮电费16559.72元,印刷费59154元),2017年支出1322276.76元(其中:办公费202470元,印刷费10800元,邮电费21322.76元,差旅费47299.4元,维护费740元,租赁费30000元,培训费6100元,公务接待费1080元,专用材料费8784元,劳务费357080.6元,委托业务费118280元,其他交通费446810元,公务用车维护费71510元),增加22475.46元,增减变动原因是:工作任务量加大。

3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2018年支出 654732 元(其中:采暖补贴210000元,住房公积金444732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我单位将继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运行成本,2018年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支出207929.41元,2017年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支出72590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35339.41 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8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0元,2017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0元,与上年相比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0元,2017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1080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080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数量为4辆,财政拨款决算支出207929.41元,与2017年的71510元,相比增加136419.41元,增加的原因是:增加了车辆购置费。

五、政府采购决算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216273.41元,2017年政府采购123900元,增加92373.41元,主要原因是有的部门办公设备损坏由于工作需要急需采购。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8年本单位有1辆公务用车,3辆执法用车。

七、项目绩效情况

本单位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八、专业名称解释情况

(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三公”经费:指县直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费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2018年司法局决算及“三公”经费公示(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