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司法局2018年预算编报说明

  现就柳林县司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2018年预算情况及三公经费变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一、柳林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依法治县和法治柳林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县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4、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援助

  工作。

  5、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公证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及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

  8、组织实施全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和仲裁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11、指导、监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以及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14、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柳林县司法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一)机构设置

  柳林县司法局是政府领导下的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是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宣教股、基层股、财务室5个股室,下辖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柳林县公证处、柳林县恒宇律师事务所、柳林县社区矫正中心4个事业单位和15个乡镇司法所。

  (二)人员构成情况

  现有干部职工58人,其中行政人员27人,公务员25人,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31人。

  (三)本级汇总预算情况

  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三、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编制说明:

  (一)工资福利支出5480430元:

  (1)基本工资1813704元:包括行政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1445520元:包括工作性津贴230856元;生活性津贴370224元;取暖补贴210000元;四项补贴68208元;乡镇补贴41160元;卫生费10800元;其他津补贴514272元。

  (3)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内合同工工资250800元;

  (4)事业人员的绩效工资663780元:基础性绩效419100元;奖励性绩效244680元。

  (5)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148456元。

  (6)其他社会保障缴费946255元。

  增减变化原因:2018年工资福利预算支出5480430元比2017年5712946.5元少232516.5元,原因是人员减少。

  (二)商品服务支出1105029元:

  (1)一般公务业务费:办公费541837元;印刷费30000元;水费10000元;邮电费40000元;差旅费50000元;会议费20000元;培训费30000元;劳务费300000元。

  (2)公务接待费:按一般预算单位每人每年四项公务费2800元*57人*2%=3192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000元。

  增减变化原因:公用经费预算减少82971元,原因是没有预算支出福利费。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住房公积金451865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394000元:办公设备购置费100000元;大型修缮40000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180000元;社区矫正服装费44000元。

  四、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100000元;大型修缮40000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180000元;社区矫正服装费44000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63192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均为3192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8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180000元;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3192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000元。2018年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增加180000元,原因是欲报废2辆车,需按预算标准购置1辆车。

  六、国有资本占用情况说明

  2018年本单位有1辆公务用车,3辆执法用车,2辆警车欲报废。

  七、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单位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八、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县直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费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在今后工作中,我单位会继续努力,规范压缩三公经费开支履行党的八项规定。

 

  2018年司法局预算及“三公”经费公示(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