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47 

关于印发《柳林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柳林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柳林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2、柳林县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柳林县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5、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柳林县财政局 

       2020103 

  

柳林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乡镇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是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3),具体申报范围和内容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设定。 

  第四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绩效标准。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预算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按照层次划分,包括绩效总目标和绩效子目标。 

  绩效总目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或整体支出预期要达到的总产出和总效果。为了便于管理,绩效总目标可以按照不同特点确定绩效子目标。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预算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七条 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财政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组织建立绩效目标指标库、标准库;建立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二)组织指导、推进、监督、考核各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批复各部门绩效目标 

  第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建立部门项目库,做好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建设。 

  (二)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汇总和申报,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设定和调整等。 

  (二)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或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的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社会发展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对于确实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应当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的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确定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和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总体目标,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预算编制安排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根据财政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并按时提交财政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或预算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和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财政或预算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和标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等是否相关;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一般采用“绩效目标审核表”的方式,具体格式见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财政 

  (二)财政审核。财政对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财政审核。财政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在“一下”预算时下达预算部门(单位)。 

  (三)“二上”预算时,预算部门(单位)如果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重新报送或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绩效目标”的原则,财政和预算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财政和部门(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重要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绩效评价。财政和部门应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再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四)结果应用。部门(单位)应注重将监控情况、评价的结果和以后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相结合,以绩效监控和评价为手段,提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