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全面保障全县特殊人群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得到充分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个员应资尽资、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现将《特殊人群数据推送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实施,切实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我县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柳林县医疗保障局

202624

(此件主动公开)



柳林县医疗保障局特殊人群数据推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吕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强化医疗保障动态保障2023年度行动方案〉的通知》(吕医保函〔202318号)和《吕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医保函〔202425号),为规范全县医保部门特殊人群数据安全管理,实现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精准共享、动态同步,保障特殊人群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待遇即时落地,依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医保局及所属经办机构特殊人群医保数据推送、接收、核验、反馈的全流程管理;适用于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身份标识、资助参保、医疗救助、高额费用预警、待遇结算等数据推送与协同处置工作。

第三条特殊人群范围: 

1.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农村五保)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7. 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障特殊扶持对象

第四条县医保局接收相关部门数据的要求;

1.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开始之月,医保局接收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等,动态调整后情况汇总证明及全部人员信息花名表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

2.每月特殊人群有动态调整的,医保局只需接收当月新增或核减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和纸质版动态调整情况证明人员信息花名表(加盖公章)。

3.有变更身份证号、姓名的,需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及佐证资料后,县医保中心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进行变更。

4.县医保局接收到未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标识过的特殊身份人群数据时(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由县医保局待遇保障股负责人、医保中心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共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在平台上新增标识。

5.上述资料以医保局接收到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加盖公章纸质版为准,县医保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推送至县医保中心。

第五条县医保中心相关数据处理要求;

1.县医保中心接收到医保局推送的相关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完成身份标识,并对新增、核减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2.县医保中心在数据标准及动态调整过程中发现错误信息(姓名不符、身份证号不符、参保状态异常、死亡未注销、重复参保等),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向医保局反馈。

3.县医保中心接收到会议研究需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新增标识的特殊身份人群数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录入平台,确保特殊身份人员及时享受应有的医保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推送、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七条县医保局、医保中心各指定1名数据专员,建立数据推送台账,负责数据签收、加密、归档工作。

第八条数据专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相关数据通过医保局、中心专用邮箱等安全渠道推送,严禁微信、QQ等非涉密渠道传输。数据仅限履行职责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严禁泄露、篡改、出售、非法向第三方提供特殊人群数据。

第九条数据推送记录、回执、佐证材料等相关纸质版资料归档留存,归档留存不少于5年。

第十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与分管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迟报、漏报、错报、瞒报数据,影响特殊人群参保与待遇享受。

2. 违规推送、泄露、滥用数据,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未按流程操作、未落实安全保密要求,造成数据安全事件。

3. 推诿扯皮、拒不配合,导致数据协同失效,工作延误。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前以此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