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
为提高全县参保群众医保政策知晓率,确保医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结合工作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柳林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4日
柳林县医疗保障局
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医疗保障政策宣传管理工作,提高政策宣传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策宣传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医疗保障局机关各股室、县医保中心及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各类医疗保障政策宣传活动。
第三条 医保政策宣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解读准确、全面、权威;
(二)及时高效原则:对新出台或调整的医保政策,应在实施前组织开展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及时传递;
(三)便民易懂原则:宣传内容应通俗易懂,形式多样,便于不同群体理解和接受;
(四)全员参与原则:建立全员宣传机制,形成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医保政策宣传格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医保局成立医保政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及医保中心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导考核。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协调宣传资源,联系新闻媒体,管理政务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全局性宣传活动;
(二)待遇保障股:负责医保参保、待遇支付、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解读和培训,提供准确宣传内容;
(三)基金监管股:负责医保基金监管等政策的解读和宣传;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负责药品集中带量采购、DRG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解读和宣传;
(五)县医保中心:负责医保经办服务流程、报销政策、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宣传内容的提供和解读,指导乡(镇)医保经办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六)各定点医药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内开展医保政策宣传,为患者提供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
第六条 建立医保政策宣传协同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宣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宣传重点,协调解决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股室、医保中心应确定一名宣传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宣传内容的提供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宣传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医保政策宣传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
(一)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医保参保政策: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参保流程、参保待遇等;
(三)医保待遇政策:包括住院报销、门诊统筹、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等政策规定及标准;
(四)医保经办服务:包括医保经办流程、异地就医结算、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等;
(五)基金监管政策:包括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举报渠道、典型案例等;
(六)其他需要宣传的医保政策。
第八条 建立宣传内容审核机制。各业务股室提供的宣传内容,需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重要政策解读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外发布的宣传材料应标注发布时间。
第九条 政策宣传内容应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
(一)对普通群众:采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话”、案例说明等形式讲解政策;
(二)对基层工作人员:提供系统全面的政策培训和解读;
(三)对特殊群体: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口等群体,采取上门讲解、大字版宣传册、语音广播等适应性宣传方式。
第十条 建立政策宣传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收集群众咨询较多的高频问题,及时调整宣传重点和内容。新政策出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配套宣传解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宣传渠道与方式
第十一条 拓展线上宣传渠道,构建多元化宣传平台:
(一)政务新媒体平台:充分利用县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定期发布医保政策解读、办事指南等信息;
(二)多媒体宣传:制作方言版医保动漫微视频、政策解读短视频、系列漫画海报等新媒体产品,通过各类平台推送。
第十二条 延伸线下宣传渠道,打通政策宣传“最后一公里”:
(一)现场宣传: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折页、现场咨询、走村入户、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对医保政策进行全方位讲解;
(二)主题活动:依托“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主题党日”等活动载体,开展专题宣传;
(三)“六进”活动:组织开展医保政策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活动,与群众“面对面”讲解;
(四)窗口宣传:充分发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宣传主阵地作用,设立医保政策宣传角。
第十三条 实施精准化宣传服务:
(一)培养“医保明白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人员、村干部中培养医保政策“明白人”,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
(二)组建宣讲团队:组建医保政策宣讲团或宣讲小分队,开展面对面政策解读;
(三)开展“敲门行动”:对低保户、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一户一策”政策宣讲;
(四)建立包保机制:创新建立“乡、村干部+基层医务工作者”的“1+1+1”包保宣传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基层宣传队伍建设:
(一)分层分类培训:针对乡镇干部开展“政策翻译官”培训,对村(社区)工作人员开设“案例教学工作坊”;
(二)定期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培训,组织全局干部职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经办人员围绕医保待遇、医保经办流程等进行解读培训。
第五章 宣传流程与时限
第十五条 医保政策宣传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计划制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重点、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二)内容准备:各业务股室根据职责分工,准备宣传内容,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核;
(三)组织实施:按照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效果评估: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第十六条 政策宣传时限要求:
(一)新出台政策:应在政策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启动宣传工作;
(二)重大政策调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宣传材料的更新和发布;
(三)群众咨询高频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渠道进行集中回应;
(四)宣传活动总结:应在每次大型宣传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宣传效果跟踪机制。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现场访谈等方式,定期了解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情况和宣传工作的满意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评估。
第六章 考核与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考核机制。将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纳入各股室、医保中心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宣传形式的创新性和多样性;
(四)宣传效果的达成情况;
(五)群众对政策宣传的满意度。
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配备专职或兼职宣传工作人员,确保宣传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经费保障:将宣传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宣传活动、材料制作等必要支出;
(三)能力保障:定期组织宣传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宣传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