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包括:
1、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机构、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报告;
4、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知、公告、公示;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要通过柳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柳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ulin.gov.cn)开设“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专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将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8-4023206
办公地址:柳林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0329号
邮政编码: 033300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
《申请表》请在柳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审批局政务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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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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