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评议单位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 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柳林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柳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