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发〔20255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安置帮教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安置帮教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8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统称“安置帮教对象”)的管理和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结合柳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工作制度化、措施具体化、帮教日常化、安置市场化”的“四化”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县政治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各项安置帮教措施,帮助安置帮教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安置帮教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生活,实现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

尊重安置帮教对象的人格尊严,关心其生活和就业需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自我发展。

(二)依法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社会参与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分类实施

根据安置帮教对象的不同,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四、帮教期限

(一)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期限为五年。

(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帮教期限为三年。

五、明确职责,形成安置帮教工作合力

(一)县委政法委:1.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3.牵头负责在15个乡镇成立安置帮教委员会,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二)县司法局:1.在县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本县的安置帮教工作;2.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安置帮教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3.每季度将安置帮教对象信息推送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管控;4.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县公安局:1.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司法所对安置帮教对象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做到信息共享;2.对人户分离的安置帮教对象,公安派出所负责其外出务工地的信息核实工作,并将其列入“双列管”对象;3.公安派出所应当与司法所联合定期走访安置帮教对象,及时了解安置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现状,“因人施策”,精准帮教。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依法落实安置帮教对象的养老、工伤和失业社会保险政策;2.依法为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扶持,维护安置帮教对象劳动权益。鼓励和支持安置帮教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市场灵活就业;3.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加强就业歧视监管,保障平等就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对安置帮教对象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六)县民政局: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七)县教育体育局: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帮助未满16周岁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安置帮教对象继续完成学业;2.安置帮教对象符合报考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条件的,应当准予报考。

(八)县卫健局:落实安置帮教对象艾滋病、精神疾病等疾病检查治疗相关政策。

(九)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办理安置帮教对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登记手续。

(十)县税务局:依法办理安置帮教对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纳税手续。

(十一)县妇女联合会:安置帮教对象是妇女的,落实相关政策,给与帮助、扶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二)县总工会:依法维护安置帮教对象再就业中的劳动经济权益,向安置帮教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十三)团县委:对安置帮教对象的未成年子女给予多种形式的帮扶。

(十四)县残联:安置帮教对象是残疾人的,落实相关政策,给与帮助、扶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五)县医保局: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十六)县财政局:1.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安置帮教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安置帮教工作需要;2.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安置帮教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1.宣传和贯彻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登记、核查安置帮教对象的信息,做好安置帮教对象衔接工作,与村(社区)、家庭分别确定帮教责任人,并签订帮教协议,建立安置帮教对象一人一档档案;3.成立安置帮教小组,开展评估,全面掌握其个人需求;4.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工作;5.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帮教对象回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落户的,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其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加强与监狱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核查反馈机制,做到安置帮教对象无缝对接,实现“出狱即入帮教”。对于重点人员,实行“必接必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民警、村(社区)治保主任及家庭成员组成的帮教小组,第一时间将其接回并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二)建立“定期查访”机制。严格落实重点帮教对象“一季一走访、一般帮教对象”半年一走访”工作机制,确保安置帮教对象走访全覆盖。严格落实人户分离安置帮教对象和居住地“双列管”制度,推动帮教措施常态化。

(三)建立“一人一档”管理机制。及时做好建档登记工作,建立安置帮教对象档案资料,围绕思想、生活、就业、回访、帮教等状况及时排查走访、登记造册,做到底清数名。实施分类帮教,根据安置帮教对象的犯罪类型、心理状况、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分类管理、分级帮教。对重点帮教对象制定个性化帮教措施,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要及时给予救助。

(四)建立“法治教育”引导机制。加强对安置帮助对象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安置帮教对象法律意识和自我归属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安置帮教对象自谋职业,帮助安置帮教对象落实就业岗位,协同多部门帮助安置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结合“一感两度”(一感:群众安全感;“两度社会治安满意度、政法机关公正执法满意度)走访、“法治进乡村(社区)等开展集中法治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五)建立安置帮教社会参与机制。根据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在昌盛农场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用于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基地建设,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安置帮教对象制定针对性帮教方案、提供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相关单位对因提供帮教志愿产生的交通费、误餐费等给予补贴。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发布含有歧视安置帮教对象招聘信息或者对安置帮教对象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的,县人力资源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公职人员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