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

联合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发〔2024〕42号

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

联合处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化解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出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依法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柳林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现就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站受理、联合处置、精细分流、就地解决”为目标,依托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多元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护航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形成社会保险费精诚共治新格局。

二、处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合处置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明确职责、便民高效

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部门责任,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利民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财政局局长

武丽云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建峰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张再高 县税务局局长

王 昶 县人社局局长

侯胜利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刘爱荣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建军 县政府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

李欢娥 县司法局副局长

贾东升 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贺建兴 县社保中心主任

刘瑾魁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主持县医保中心工作)

佟海军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高 凯 县信访局信访服务中心主任

刘中平 县税务局副局长

县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工作室实体化运行;县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信访局、网信办作为成员单位,应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

(二)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中成员单位职责:

行政审批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实体化运行场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违法处罚等工作,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社局: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险”登记;核定应办理未办理“三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及“统模式”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信息做好个人有关权益记录;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保局: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应办理未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及“统模式”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信息做好个人有关权益记录;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局:对征缴争议处理过程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对有上诉需求的缴费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局:协助处理人社、医保、税务职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信访事项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协助职能部门做好舆情应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争议事项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

(二)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异议的。

五、工作流程

按照部门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一)“统模式”之前

用人单位同意补缴的,缴费人应当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并核定后,再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缴费人提供劳动合同、仲裁决定等佐证资料后,由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办理社保费申报缴纳,仍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给人社、医保出具相关函件,人社、医保部门依函进行强制核定,税务部门据此核定进行征收。

(二)“统模式”之后

缴费人提供劳动合同、仲裁决定等佐证资料后,由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办理社保费申报缴纳,拒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三)建立会商机制

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会商机制。遇到疑难问题应该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磋商、座谈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作;各部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工作实际及合理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处理。

(三)落实保密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附件: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的通知

附件

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的通知

为及时化解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出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依法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效能,现结合我县实际,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争议处理工作室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领导,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任主任,县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的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副主任,县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网信办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的协调、调解、分工、资料汇总等事务;

2.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进行回复反馈、案卷归档;

3. 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调解工作,落实上级机关相关工作安排和部署;

4. 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工作;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确定的工作事项,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室组织的各项会议等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