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柳政办发〔202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25日印发的《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柳政办发〔2020〕55号)同时废止。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柳林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办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暴天气以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柳林县生态环境领域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林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与县直相关部门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共同组成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兼任。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由监测预报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应急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组成。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和县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县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教体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体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地电柳林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根据县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见附件1。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警信息通知后,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县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发布;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配合县工科局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城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建成区范围建筑施工扬尘和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县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

县发改局: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县工科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县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县教体局: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学生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地电柳林分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 预报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1.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1.3二氧化硫(SO2)预警

当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适时启动预警,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其中较重污染过程的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根据吕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落实区域应急联动措施。

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4 预警等级调整

当接到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等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经履行相应程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等级调整要求。

预警调整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3.5 预警解除

当接到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预警解除信息,经履行相应程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公众发布预警解除要求。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I级三个相应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市级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

4.2.1Ⅲ级响应

当预测到县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三级(黄色)但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等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预警预报组和专家组密切关注县域内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成员单位加强职责的落实,确保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三级预警减排措施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4.2.2 Ⅱ级响应

当预测到县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橙色)预警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等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预警预报组和专家组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和调整应对措施。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二级(橙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加强对区域内纳入“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2.3 Ⅰ级响应

当预测到县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一级(红色)预警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等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预报预警组和专家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一级(红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应急保障组做好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根据预警信息要求,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引导舆论。

(6)成员单位加强对本方案中响应措施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

(7)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应急响应,分组逐户对区域内预警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4.3 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实施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臭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汽油、柴油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1. 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的氧化铝、水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等39个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氧化铝:C级企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C级)停一条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粉磨站、水泥制品(引领型企业)采取自主减排,非引领性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烧结砖瓦制品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石灰窑: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工业涂装:喷涂、烘干等涂装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照所属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开采及配套洗选企业:禁止爆破;配套洗(选)煤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21.6小时以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有色金属开采: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酒类制造:停止公路运输。

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其他建筑材料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企业:洗(选)煤企业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21.6小时以内,煤炭储运企业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1. 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煤炭采选及储存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2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1.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3.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汽油、柴油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橙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1. 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

水泥:水泥熟料(C级)生产线停产,粉磨站、水泥制品(非引领性企业)停产,水泥制品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石灰窑:停1条回转窑生产线,破碎量不超过1500t/d。

煤炭开采及配套洗选企业:配套洗(选)煤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6.8小时以内。

有色金属开采:生产线停产。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生产线停产。

酒类制造: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企业:洗(选)煤企业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6.8小时以内,煤炭储运企业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8小时以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1. 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煤炭采选及储存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2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1.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3.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汽油、柴油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橙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

  1. 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

氧化铝:停止公路运输。

煤炭开采及配套洗选企业:配套洗(选)煤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

有色金属开采:停止公路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公路运输。

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企业:洗(选)煤企业生产线单日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煤炭储运企业停止生产,停止公路运输。

  1. 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氧化铝、建材、煤炭采选及储存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2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1.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建筑施工工地整体停工。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2次以上。

4.3.4 夏季臭氧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4.3.4.1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主要通过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加油站、火电、水泥熟料等重点行业企业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采取生产调控措施实现减排。水泥熟料、石灰窑、烧结砖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4.3.4.2 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中心城区加油站减少汽油装卸作业,汽修企业减少喷烤漆作业;市政工程施工减少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沥青铺设等作业。开展道路洒水增湿和雾炮车循环作业。

4.3.4.3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在日照强烈时段,对重点区域路段和高峰时段采取车辆限流,单向通行等排堵疏畅措施,有效减少车辆怠速状态产生的污染。加大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位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4 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7:00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6:00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5 信息公开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过电视、广播、微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受影响区域及应急响应措施。

4.6 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4.7 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等装备调配计划。县能源局和地电柳林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数据库管理。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卫生应急专家库,同时做好患者诊治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重点企业对“工业源减排清单”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县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6.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编“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3.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工作组

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预报

预警组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气象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和县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专家组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由生态环境、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督导

检查组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教体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

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应急

保障组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体局、县气象局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

宣传

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

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地电柳林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

根据县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附件2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单位名称

职责

县指

挥部

总指挥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

副总指

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

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发布;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配合县工科局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气象局

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

县住建局

负责督促城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交通局

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

县发改局

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县工科局

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能源局

负责督促全县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县教体局

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县卫健局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

统筹安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

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建成区范围建筑施工扬尘和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县交警大队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地电柳林分公司

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

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警信息通知后,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附件3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