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柳林县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柳林县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柳林县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柳林县境内的0.4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建设,下同)。
第三条  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
第四条  电网工程建设涉及占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赔偿等,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电网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和对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占地。永久性占地为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设施、运输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温室大棚、坟墓、通信线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柳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柳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柳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县名
区域编号
区域名称
区域面积(公顷)
统一年产值(元/亩)
补偿倍数
补偿费用(元/亩)
合计
土地补偿倍数(倍)
安置补助倍数(倍)
柳林县
工矿区
48556.32
1590
24
7
17
38160
沿川区
16244.84
1890
25
6
19
47250
枣林区
31577.30
1402
24
8
16
33648
丘陵区
32433.22
1187
23
8
15
27301
全县平均标准
128811.68
1480
24
/
/
35520
(二)电杆占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三)电杆拉线占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2.早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柳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木材树
       树种
胸径
刺槐
杨、柳、椿、榆
松、柏
3cm以下
10
10
30
6cm以下
20
20
100
8-14cm
80
80
150
16-20cm
100
100
300-400
22-30cm
150
150
600-800
30cm以上
200
200
1000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二)经济树
胸径
枣树
核桃
苹果、梨、桃、杏、李子
葡萄
花椒
4cm以下
50-100
50-100
50-100
400元/株
300元/株
10cm以下
200
360
200
12-18cm
480
720
480
20cm以上
720
1000
720
(三)苗圃
品种
刺槐、柳树
侧柏、松柏、核桃
1年生
2年生
1年生20cm以上
2年生60cm以上
3年生1m以上
补偿标准
(元/亩)
4000
6000
6000
9000
12000
7000(松)
10000(松)
(四)草坪
类  别
普  通
外观有建筑装饰
补偿标准(元/m2)
6
10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二)水利设施
1.旱井
规模(容积)
10 m3
20m3
30 m3
50 m3
补偿标准(元/座)
3000
4000
5000
6000
2.人工井
深度(h)
H<7m
7m≤h<10m
10m≤h<13m
13m≤h<16m
h≥16m
补偿标准(元/口)
6000
8000
10000
12000
15000
3.输水管道
类 别
水泥管直径30cm以下
水泥管直径30cm以上
20cm以下
20cm至29cm
(含20cm)
30cm至39cm
(含30cm)
40cm至49cm
(含40cm)
50cm以上
(含50cm)
补偿标准
(元/cm)
260
280
300
340
360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1.简易温室大棚
类  别
钢筋作架
砖墙木架
高2m以下
高2m至2.5m(含2m)
高2.5m以上(含2.5m)
高2m以下
高2m至2.5m(含2m)
高2.5m以上(含2.5m)
补偿标准(元/座)
15000
18000
20000
12000
15000
17000
2.现代化温室大棚: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四)坟墓
类别
砖石
土坟
补偿标准
(元/座)
单墓
葬墓
单墓
葬墓
4500
6500
3000
4000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征用审批未建的农村宅基地,参照中南出海通道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50-300元。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永久、临时占地补偿,应在实地丈量、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补偿到位;在完成勘察后突击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与被补偿方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无理阻挠电网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