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文物保护单位:
现将《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4日
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所有文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设备器材正常使用;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等。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组织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隐患;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第六条 各文保单位及岗位人员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熟悉本岗位火灾风险与防范措施;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做好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设施维护;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并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七条 严格火源管理:文保单位内严禁吸烟(须在指定安全区域设置吸烟点),禁止违章使用明火;严格管理宗教用火、生活用火、施工用火、电器用火;动火作业须严格审批,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殿内酥油灯、长明灯等应设固定安全位置,并有防火隔热措施。第八条 严格用电管理: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更换老化线路;文物建筑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非开放区域及夜间应关闭非必要电源。第九条 加强易燃可燃物管理:及时清理文物建筑内及周边的枯草、树叶、垃圾等可燃物;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及保护范围内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用于修缮的木材等应集中存放,远离火源;文物库房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留出安全通道。第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按规范配置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档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开放期间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夜间有专人值班巡查;重点巡查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检查巡查应做记录,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方案,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对文保人员(包括新入职和在岗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法规、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使用、疏散逃生知识等。
第十三条 在文保单位入口、重点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识和宣传栏,对游客进行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 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和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