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A级旅游景区:

现将《柳林A级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1024


柳林县A级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内景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柳林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柳林县各景区抖气河景区、后冯家沟景区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游客服务、安全保障等活动。第三条景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景区管理主体,履行以下职责:1.实施景区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服务保障2.协调景区内经营单位、服务机构及游客关系;3.组织应急处置及安全管理工作;4.定期向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景区运营情况。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景区规划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第六条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风格与自然景观相协调;2.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等环保设施;3.禁止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及文物古迹;4.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第七条禁止在核心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开展商业开发或非保护性建设活动。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景区内自然资源森林、水域、地质遗迹等和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遗迹等实行分级保护,设立标识并划定保护范围。第九条禁止以下行为:1.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挖砂取土;2.刻划、涂污文物古迹或景观设施;3.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4.其他破坏生态或文化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定期开展资源普查与生态监测,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对受损资源及时修复。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内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许可,签订合同并缴纳保证金。第十二条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范:1.商品明码标价,禁止欺诈、强买强卖;2.餐饮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游乐设施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服务。第十三条景区需控制每日游客承载量。

第六章游客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游客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指定路线游览,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2.
护环境,分类投放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3.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喧哗、打架斗殴或从事危险行为;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无人机经批准的科研活动除外进入景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游客,景区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纳入景区“黑名单”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主体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配备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第十七条景区内危险区域须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护设施;高空、涉水等高风险项目须强制购买保险。第十八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景区管理主体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游客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