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机制,堵塞监管漏洞、防范廉政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柳林县水利局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水利局
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文件,结合柳林县淤地坝、河道治理、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招标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应招尽招、全程电子化交易、全过程闭环监管;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干预评标;保障资金安全、工程质量与廉政风险可控。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三、招标项目
本制度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由局属有关单位作为项目招标人、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类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流程招投标活动及内部监管工作。
四、招标范围
(一)防洪、淤地坝、河道整治、灌溉、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水利项目;
(三)接受外援、贷款资金实施的水利工程。
五、法定规模标准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必须依法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拆分标段、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择优委托具备水利招标代理资质、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无重大失信记录的专业代理机构;
(二)代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得指定、内定代理单位;
(三)签订正式代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时限、费用、责任;禁止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设置排他条款、违规收取费用;禁止本局工作人员与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联。
凡够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七、代理机构职责约束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晋水规发〔2023〕2号)要求,不得擅自修改评分细则;全程负责公告发布、文件发售、开评标组织、资料归档,接受本局监督。
八、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全面统筹、最终审批)
副组长:分管招标投标工作的副局长(牵头组织、过程管控)
成 员:局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
九、招标准备
项目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等文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本局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属单位项目报局机关备案。
十、监督管理
局机关负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并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规违纪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