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我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扎实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现将《柳林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水利局
2025年3月19日
柳林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组织领导,规范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柳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柳林县水利局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水雨情监测预警、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实施重要河道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三条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防控、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联动工作机制,应急响应启动后,局机关和局属有关单位的日常工作应服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柳林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局领导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各股负责同志组成。
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下设三个综合性工作机构,即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
柳林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1)。
第六条工作目标:立足于防御特大洪水、抗御特大干旱,切实做好各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锚定“人员不伤亡、大中型淤地坝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减少因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升我局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
第七条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三项职责即“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撑”,突出发挥“快、准、强”三个特点,即预警响应迅速、调度科学精准、技术支撑有力,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会商预警调度、应急督导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水旱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第八条 在防御工作期间,领导组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九条 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随机检查,以及专项督导检查和包片督导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在汛前和汛中组织开展的对全县河道、淤地坝、以及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隐患摸排检查。
随机检查主要指应急督导检查,具体依据国家、省、市的安排部署及要求或应急响应期间的防御情势而定。
专项督导检查是指由局属各有关股、站结合职能范围对所管辖水利工程及时开展的专项督导检查。
包片督导检查是指根据局领导组的安排部署,按照区域划分为南片、北片、沿川片,并由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组成三个包片督导组,督促指导各乡(镇)和县直各水管站的包片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条 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一般采取抽查或者应急督导检查的方式。
汛前、汛中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水旱灾害防御责任落实、组织管理、物资准备、预案方案、工程状况、河道行洪状况、通信与预警、防汛信息系统和水情预报等内容。
应急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收集和掌握水情、雨情、旱情、工情、险情和工程水毁等信息,现场指导水工程应急抢险、防洪抗旱调度,初步核查水利设施损毁情况,向领导组提出物资调拨、专家防御选派等工作建议。
第四章值班值守
第十一条 局水旱灾害防御值班(以下简称防御值班)实行汛期值班带班制,并设置专用值班室。
值班时间为汛期和凌汛期(具体日期按每年文件执行)。值班力量由局机关各有关股站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局防御值班实行局领导带班,股、站干部跟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原则上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股级干部跟班由局股站以上干部担任;值班人员一般由局工作人员和局其他股与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带班领导在工作时间应在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值守,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值班室值守。
第十三条 局防御值班和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水文站值班应建立电话、邮件、短信等信息对接机制。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全县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等有关情况。淤地坝、堤防出险和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要立即了解并报送相关处置工作情况;
(二)通过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各站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情况;
(三)及时掌握全县水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
(四)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
(五)对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当密切跟踪了解,根据局领导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市水利局和县防办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六)做好与市水利局、县防汛办、县气象局、县水文站、各乡(镇)与县直水管单位的信息沟通,并及时处理;
(七)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做好交接班事项。
第十五条 带班领导职责:及时掌握情况和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股站干部跟班职责:配合带班领导处理值班期间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严守值班纪律,执行值班规定,承担值班责任。带班领导和值班同志如不能正常履职,必须提前向局领导组办公室报备或报告,并自行协调替代人员,按规定履行替换班手续。对在值班值守中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扬;对值班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将予以批评教育;对不遵守值班规定、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五章会商预警调度
第十八条 局水旱灾害防御会商包括汛前会商和应急会商。汛前会商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应急会商根据重大气象快报、实时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和市水利局与县防指关于防御工作要求的实时会商。
第十九条 会商会议一般由局领导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安排或召集,由局领导组办公室协调配合承办,局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并依据职能职责提供相关情况和意见与建议,局领导组专家组讨论形成会商意见与建议。会商会议视情况邀请气象、应急等部门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会商会议召开前,局属各股要分别准备并提供河道行洪状况、淤地坝防御等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提出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建议等;局领导组办公室要联络县气象局、水文站等收集汇总雨情、水情、墒情以及重要水工程工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整理各有关乡(镇)防御、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等情况,并将专家组形成的会商意见报请批准后,按有关要求报送、发布,以至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专家会商意见、预警预报信息、信息简报等,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发布。局领导组各成员和相关单位要按照会商意见有针对性地积极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组织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日常防洪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审批及实施;组织对水工程一般险情的处置,按响应等级组织早期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第六章应急响应行动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专家会商意见和水旱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市水利局和县防指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应依照《柳林县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2),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水利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水利防汛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局领导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局领导组组长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分管水利副县长启动。
启动水利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应向市水利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时,应当及时向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报告,提请县领导组织、指挥应急防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启动水利应急响应后,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局领导组成员按要求立即上岗,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二)局领导组组织会商,及时掌握监测雨水情、墒情,提供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出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建议,报送相关信息。
(三)做好与县防汛指挥机构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衔接,并指导受影响乡(镇)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及时向有关村庄、水管单位通报情况。
(四)督促受影响乡镇迅速组织水工程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跟进工程险情查勘和险情处置进展情况,加强监视、巡查、控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展。
(五)组织实施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其他河道湖泊及水工程调度工作。
(六)根据水工程设施水毁程度及洪水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局领导组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监督指导地方制订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方案,视情况派出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七)督促有关乡(镇)对重要淤地坝、河道堤防设施以及河道行洪泄洪状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八)组织协调水工程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
(九)落实市水利局、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并按要求参与县应急指挥机构联合值守。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组各成员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对接市水利局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并牵头搞好宣传报道,局水利股负责联系对接县防汛指挥机构。
局防御领导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的会议,由局水利股按要求提出议题、议程,并协调承办。会议材料由局水利股起草;局防御领导组其他领导主持的会商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局相应股室准备会议材料。
第二十七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响应级别渐次推进的要求,统筹安排应急工作力量,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第二十八条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专家组做好上岗准备,局防御领导组组长或委托防御领导组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乡镇、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二)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向有关乡镇派出督导组。
(三)督促指导受灾影响乡镇、有关单位做好水利抢险技术准备。
(四)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
(五)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宣传引导。
(六)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适时提请县应急局做好险情处置等工作。
(七)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专家组待岗就绪,局防御领导组组长或委托防御领导组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视情况提请以县防汛指挥机构名义组织指挥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乡镇、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二)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向有关乡镇派出督导组。
(三)督促指导受灾影响严重乡镇和有关单位制定重要水工程调度方案、水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及做好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四)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
(五)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宣传。
(六)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局领导组各成员立即上岗,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请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主持会商,组织指挥应急防御工作,水利、气象、水文、应急等部门参与会商。
(二)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乡镇、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三)向有关乡镇村派出督导组。
(四)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抢险队伍参与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五)必要时,提请县防汛指挥机构,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处置突发险情、灾情。
(六)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和有关单位制订重要水工程调度方案、水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七)督促指导有关乡镇、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以及重要水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八)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宣传。
(九)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气象、水文信息和汛情、工情及各地抢险救灾工作实际情况,经局领导组组织会商后,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洪水得到有效控制后,局领导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及相关规定,解除已启动的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局水利御股负责具体发布。
第三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局水利股牵头,局各有关股配合,视灾情情况组织分析评估水旱灾害影响,总结评估水工程抢险成效,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七章 重要水工程调度
第三十一条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负责县管水工程的调度管理,指导、协调跨乡(镇)区域水工程的防洪调度,监督、指导各乡(镇)水工程的调度。
局水利股负责研究县管水工程汛期调度方案,明确调度机制,指导实施汛期调度,局各相关股站根据职责负责督促相关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局水利股负责牵头落实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以及县防指下达的应急调度指令,局各相关股室配合。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防汛抗旱水利信息包括各种日常动态信息和应急信息。
日常动态信息指非应急防御期间的一般水、雨、工情,领导指示批示、重要活动,工作会议以及值班信息。
应急信息是指应急防御期间水、雨、工情,预警会商,重要水工程洪水调度、水工程突发险情、工程抢险情况及因水工程损毁直接造成的突发灾情,市水利局和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机构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日常动态信息由水利御股负责,值班人员负责收集与整理。
应急信息由局水利股负责汇总整理,局各有关股、工作组及时提供相应应急信息。突发险情、水工程损毁灾情信息需经局领导组组织会商核实后,由局领导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局水利股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汇总、报送预警信息,并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柳林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
2.柳林县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洪水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