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我局统一部署和组织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综合股具体负责。综合股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措施,确保举报奖励工作依规有序进行。

(二)坚持专人负责,严格保密。举报奖励工作由综合股

牵头负责,安排专人办理,严格保密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据充分,奖励适当。对举报奖励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奖励标准要与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查处难度等相关联,确保奖励的合理性、适当性。

举报受理

(一)县水利局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隐患经查属实且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三)举报人同时可向市应急管理局及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依据其规定获取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一)(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举报奖励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400元至500元。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600元至1000元。事故隐患等级由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认证。

同一举报事项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举报责任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证据充分,对谎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举报方式

柳林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0358-4022384

柳林县水利局

20254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