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集体“三资”的重要内容,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对保护村级资产、保障工程持续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晰、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水财务[2023]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柳
林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动该项工作落实见效。
附件:柳林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的实施办法
柳林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的实施办法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集体“三资”的重要内容,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是工程持续运行和效益发挥的有效保障,对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村级水利资产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产权不清晰、管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效益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晋水财务〔2023〕125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和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管护模式,全力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谁投资,谁所有”。按照国家、农村集体、个人、社会资本等不同投资主体,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分别明晰产权。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判定、明晰产权,结合工程特点,选择专业化、社会化等工程管护模式,不搞“一刀切”。三是维护权益,服务“三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要保护投资者利益、所有者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四是“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等适应我县水利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运行管理体系,全力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
农业灌溉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渠首(水源)工程、输配水和排水工程、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田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输配电设施设备、灌区信息化设施设备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及取水构筑物、泵站工程、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水厂、输配电设施设备、自动化监控设施设备等。
水土保持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淤地坝、谷坊、坝滩地及其附属设施、小型水土保持灌溉蓄水设施(人字闸、截潜流、旱井、大口井、涝池、护村护岸顺河堤等)。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水、电、路等)、社会事业项目(文、教、医、卫等)、库区生态建设工程(塌岸、滑坡治理工程等)、生产开发项目(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
河道堤防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堤防工程、堤岸防护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
抗旱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抗旱服务的拦蓄工程、输提水工程、田面灌溉设施及拉水车、储水罐设备等。
(二)产权划分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跨乡镇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所有(不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跨行政村的工程产权归乡(镇)级人民政府所有(以行政村为建设主体建设的跨行政村工程产权归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同一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自然村或隶属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2、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跨行政村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5、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涉及多个移民村的,各移民村集体所占比例根据各村实有移民人数确定。
6、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三)管护主体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跨乡镇的工程管护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不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跨行政村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以行政村为建设主体建设的跨行政村工程,管护主体为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工程管护主体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同一自然村工程管护主体为自然村或隶属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村集体;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受益户;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者,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兴建工程的个人。
五、配套制度
完善多方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或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补助。工程产权所有者可通过合理收取工程收益、充分利用财政支持政策、吸纳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
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管护制度。工程所有者可根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特点和工程管护需要,选择专业化、社会化等管护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工程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其中,产权明晰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工程运行管理要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健全项目审批和验收机制。水利部门要协调农业等相关部门,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运行管护制度作为工程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运行管护制度的情况单独说明或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随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当地负责审批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或单位要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运行管护制度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主体不明确、制度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审查通过的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运行管护制度。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在办理产权、财务手续交接时,同步做好工程管护移交,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移交文书,载明管护主体、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内容,确保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水利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具体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细化管护工程范围和相关职责,明确管护主体、管护模式、管护经费来源等。
六、保障措施
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合作,按照各部门职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和落实运行管护工作实施。
水利、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等情况发生,确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工程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对“水霸”“水老虎”等垄断水市场情况严肃查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组织技术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能力,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部门要用好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媒体等宣传工具,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普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和监督管理的行动自觉。同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积极回应广大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