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集体“三资”的重要内容,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是工程持续运行和效益发挥的有效保障,对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村级水利资产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产权不清晰、效益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晋水财务2023125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市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制度,完善防治农村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全力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谁投资,谁所有”。按照国家、农村集体、个人、社会资本等不同投资主体,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分别明晰产权。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判定、明晰产权,不搞“一刀切”。三是维护权益,服务“三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要保护投资者利益、所有者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四是“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初步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等适应我县水利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运行管理体系,全力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王爱军同志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宜,局党组成员、副组长张念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高建宇同志任副主任,李志宏、白勇强担任办公室成员。

五、具体内容

(一)工程范围

农业灌溉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渠首水源工程、输配水和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田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灌区信息化设施设备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及取水构筑物、泵站工程、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水厂、自动化监控设施设备等。

水土保持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淤地坝、梯田、谷坊、坝滩地及其附属设施、小型水土保持灌溉蓄水设施人字闸、截潜流、旱井、大口井、涝池、护村护岸顺河堤等、林草工程等。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移民后期扶持基础设施水、电、路等、社会事业项目文、教、医、卫等、库区生态建设工程塌岸、滑坡治理工程等、生产开发项目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

河道堤防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堤防工程、堤岸防护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

抗旱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抗旱服务的拦蓄工程、输提水工程、田面灌溉设施及拉水车、储水罐设备等。

(二)产权划分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跨乡镇的工程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所有,跨行政村的工程产权归乡级人民政府所有,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同一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自然村或隶属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2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5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涉及多个移民村的,各移民村集体所占比例根据各村实有移民人数确定。

(三)管护主体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跨乡镇的工程管护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跨行政村工程管护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工程管护主体为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同一自然村工程管护主体为自然村或隶属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村集体;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受益户;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者,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兴建工程的个人。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股站要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推动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局办公室要统筹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的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工作作为日常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和帮扶,采取工作指导、专项检查、结果通报等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及运行管护工作。

(三)完善多元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工程产权所有者可通过合理收取工程收益、充分利用财政支持政策、吸纳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

(四)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管护制度。工程所有者可根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特点和工程管护需要,选择专业化、社会化等管护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工程运行管理。

柳林县水利局

20235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