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派出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落实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按照《吕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吕司发〔2018〕3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柳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经柳林县司法局、柳林县人民法院、柳林县公安局共同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柳林县司法局 柳林县人民法院
柳林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认真做好我县202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按照《吕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群众对公正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认真履职尽责,确保风清气正。
(二)坚持公开民主。公开选任条件,公开选任程序,公开选任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力,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参与和加入,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理解和支持。
(三)坚持协同高效。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处理好部分和整体、局部和大局的关系,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工作程序
(一)选任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5.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名额确定
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要求,核减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人数,确定本次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报市人民法院审核,市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进行适当调整。市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后,县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县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时通报县司法局,并会同县司法局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通报上级领导组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
(三)选任公告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四)随机抽选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程序
1.随机抽选程序
1.1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1.2 征询意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征求候选人意见,告知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询问其是否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否具备履职条件。本人同意并具备履职条件的,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汇总反馈至县司法局。
1.3 资格初审。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
1.4 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候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亲自提交本人基本材料。材料包括:(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1.5 确定拟任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在通过资格复审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程序
2.1 接受报名(填写申请表)
2.2 资格初审(同随机抽选方式的资格初审)
2.3 资格复审(同随机抽选方式的资格复审)
2.4 确定拟任人选(同随机抽选方式的确定拟任人选)
3.公示程序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任命程序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基本材料并提请任命,县司法局应配合县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
5.公告和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县公安局和报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备案。
6.就职宣誓
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就职宣誓。
四、时间安排
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23年10月27日—11月2日)。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要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财、物保障,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实施阶段(2023年11月2日至12月20日)。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及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并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月底前,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应完成选任工作总结,总结选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并逐级上报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增强对选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实。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时限要求和工作步骤,不折不扣地推进各个环节的落实。要及时、准确地核查相关材料,真实、客观地反映工作效果,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密切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通报反馈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司法局要负起主责,统筹协调各项具体任务的推进。各司法所、各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公众号、微博、社区宣讲等方式,突出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和亮点,不断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大群众的支持率和参与度。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202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附件:1.《柳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
2.《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4.《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5.《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6.《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征询审核表》
7.《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
附件1
柳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组成柳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李欢娥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蔡欢欢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康 伟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刘建兰 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成 员:县司法局各司法所负责人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办公室成员有:赵晨宇、车瑞云、刘红梅、王丽、刘永利、李丽军。
附件2
柳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柳林县2023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54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4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5年11月14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柳林县司法局会同柳林县人民法院、柳林县公安局从本县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23年12月14日之前向柳林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三)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23年12月14日之前向柳林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由柳林县司法局会同柳林县人民法院、柳林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柳林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0358-4050276(司法局)
0358-4029148(法院)
监督咨询电话:0358-4028866(司法局)
0358-4029433(法院)
0358-8361018 (公安局)
特此公告。
柳林县司法局 柳林县人民法院
柳林县公安局
年 月 日
附件3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近期一寸 免冠照 | ||||||||||
民 族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时间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
职务职称 | 学 历 | 学 位 | |||||||||||
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身份证号 | ||||||||||||
本人户籍地址 | |||||||||||||
本人现住址、 电话 | |||||||||||||
工作单位、电话 | |||||||||||||
选任方式 | 随机抽选( ) 个人申请( ) 组织推荐( ) | ||||||||||||
个人简历及奖惩情况 | |||||||||||||
主要家庭 成员及 社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本人意见 |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选任部门意见 | (人民法院)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查。
2.填报本表后,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附件4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近期一寸 免冠照 | ||||||||
民 族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时间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
职务职称 | 学 历 | 学 位 | |||||||||
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身份证号 | ||||||||||
本人户籍地址 | |||||||||||
本人现住址、电话 | |||||||||||
工作单位 | |||||||||||
单位地址、电话 | |||||||||||
个人简历 | |||||||||||
奖惩情况 | |||||||||||
申请人 个人意见 |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说明:1.此表适用于个人申请。
2.填报本表后,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附件5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近期一寸 免冠照 | ||||||||
民 族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时间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
职务职称 | 学 历 | 学 位 | |||||||||
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身份证号 | ||||||||||
被推荐人 户籍地址 | |||||||||||
现住址、电话 | |||||||||||
工作单位 | |||||||||||
单位地址、电话 | |||||||||||
推荐单位名称 | |||||||||||
推荐单位地址、电话 | |||||||||||
个人简历 | |||||||||||
奖惩情况 | |||||||||||
主要家庭 成员及 社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被推荐人 意 见 |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说明:1.此表适用于组织推荐。
2.填报本表后,应当向被推荐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附件6: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征询审核表 | ||||||||
候选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近期一寸 免冠照 | |||||
民 族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 时间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
职务职称 | 学 历 | 学 位 | ||||||
从事何种职业 | 身份证号 | |||||||
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 | 本人签名: | |||||||
个 人 承 诺 | 是否在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或者司法机关等单位工作 | |||||||
是否从事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 ||||||||
是否被开除公职 | ||||||||
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 | ||||||||
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 ||||||||
是否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 | ||||||||
所在村居委(或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属纪委、 监委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法院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公安局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 |
附件7: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
单位:
现有你单位同志(身份证号)
已通过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初选,在此表示祝贺!为了保障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你单位需要知晓以下事项并签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