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授权,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属各经办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用人单位、建设施工项目保障劳动者权益及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时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使用童工和非法用工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检查;对建设施工领域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每年采取分片区、全覆盖、到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全县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出具责令整改书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业务流程:两人及其以上到被检查单位亮证检查,对被检查单位出具《调查询问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签收,要求现场及相应期限完整提供被检查资料,逾期未提供或阻挠正常执法检查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看等方式,对无问题的单位资料备案保存;对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出具《现场责令改正书》,要求限期整改相关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接待受理投诉上访人员举报信息。对投诉信息是否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标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如不符合我队受理范围条件的,对投诉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建设领域涉及挂靠承包、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出具《源头性案件移送书》移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对符合受理条件案件,报队领导进行立案审批登记,并立即开展案件情况调查调处,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或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对查实违反劳动法规定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出具限期责令整改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逾期未整改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予结案。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业务流程:投诉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欠条、结算单、合同、收付款凭证、签到考核表、工牌等相关能证明投诉事实的依据均视为证据材料)到我队办公室填写《投诉登记表》,接到投诉后我队将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立案后将立即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查办: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相应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经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对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离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联系方式山西省柳林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3584315441;联系地址山西省柳林县综合行政办公大楼7层。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03584022513;联系地址山西省柳林县综合行政办公大楼10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

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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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