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人岗分离,“吃空饷”的现象。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晋人社厅发【201959号《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柳林县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人员的录用、到龄退出、解聘等增减变动由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任务、日常工作考核、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资格审批表、月考勤表、奖惩材料、聘用合同、解聘合同等档案由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长期保存。

第五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需遵守

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常规管理,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的管理办法。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每季度要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要认真配合,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上岗出勤情况。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一切待遇。其后果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退回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被退回公益性岗位人员暂时停发岗位补贴,待重新上岗后恢复,经协调重新安排上岗的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被用人单位二次退回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终止该公益性岗位,并解除聘用合同。

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无故不上岗工作的,或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以及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将视情节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考核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记录并报回。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情况确定,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发放岗位补贴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十条、请假销假制度

事假或病假:

请事假5天(病假10天)以内,由用人单位领导审批,请事假期限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超20天按旷工处理。请病假10天以上,60天以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3次批评教育;5次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7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返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无故旷工2天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

3天以上,作待岗处理;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岗位补贴。确实因病因事不能上岗的,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视情节给予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必要时追究个人的责任,并收回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报送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后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经用人单位二次退回的

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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