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近日,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对近年来省、市、县已出台的各类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汇总,形成了《外出务工就业优惠政策解读》,现印发你们,望广泛宣传并抓好政策落实。

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林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外出务工就业优惠政策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群众实现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巩固攻坚成果与全力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规模、强技能、提质量”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类就业补助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的作用,确保各项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真正使各项就业优惠政策惠及全县所有外出务工人员。现将省、市、县已出台的各类就业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

(一)培训对象

1.全县年龄在18-54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乡劳动力都可参加培训。

2.2021年前参加过吕梁山护工培训但未实现就业的学员,本年度有明确就业意向的可以参加培训。

3.全县已脱贫人口中的易致贫户、边缘户、重点监测户可优先参加培训。

(二)培训就业优惠政策

参加吕梁山护工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人发放以奖代补资金900元。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培训结业证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资金。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人员招聘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下列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5.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人员待遇

1.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待遇。

4.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给予相关待遇。

5.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保证其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视为出勤。

6.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7.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健全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三)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补贴项目

(一)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四)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申请一种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应附: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创业服务补贴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接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创业服务证明材料。

(六)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人员。对企业(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材料应附: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七)资金来源

省级就业补助资金

四、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各乡镇结合实际可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程序,落实脱贫劳动力到省外务工最高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对有组织输出到省内县外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申请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材料应附: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2)护工本人的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

3)所在家政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务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或半年以上务工合同等;

4)上岗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

5)往返就业地车票。

资金来源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