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现将《种畜禽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希接文后,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19

种畜禽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许可资质

核查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性、范围,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养殖档案

检查饲养种畜是否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是否完整。

(三)种畜禽精液

检查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精液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牛冷冻精液》(GB 4143-2008)、《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09)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