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现将《农业转基因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希接文后,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农业转基因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和方法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执行。
(一)农业转基因试验单位检查
1.查证试验地点及周围环境是否与批复文件相一致;
2.核查田间试验概况,包括田间试验的起止时间、试验总面积、转基因植物品系名称等;
3.查看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隔离措施、防止转基因植物扩散的其他措施、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部分处理措施等;
4.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和物品出入授权登记、材料引进与转让制度等;
5.田间试验检查主要在播种期、开花前、收获期或试验结束后4个时期内进行,根据不同生育期,确定检查内容。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检查
1.查看是否有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2.查看是否有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控制措施、管理档案、销售记录、废弃物处理记录等,且符合转基因生物加工要求。
三、检查依据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